独立法条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协调解决“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协调方法和要求。协调前,承办司室要做好准备工作,主要是全面梳理情况、掌握相关政策、了解意见分歧、分析问题成因、研究协调方案等。协调时,要认真听取涉事各方的意见,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明确各方责任、形成协调意见。协调意见主要体现明确责任主体、解决问题思路方法和相关工作要求,并注意调动地方和部门解决问题的主动性、积极性;形成《会议纪要》的,应由参与各方会签。要充分发挥有关部委的职能作用,对职责界限清晰的信访事项,承办司室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相关部委组织协调;对情况疑难复杂、政策性较强的信访事项,要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协调,共同研究意见。

制定机关
信访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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