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协调解决“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协调的具体程序。凡是提请国家信访局协调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须先经省级层面沟通对接,并由省信访局(办)或部委办公厅(室)提出报告。承办司室组织协调时,协调会议需要市一级党政领导参加的,需报分管局领导批准;需要赴实地了解情况进行协调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实施。司室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防止同一信访事项多头交办或协调。

制定机关
信访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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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协调解决“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