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协调解决“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

责任划分的原则。按照《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信访事项的事发地或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是化解的责任主体,承担主办责任;信访人的户籍地、常住地(不包括信访人滞留地)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信访人的困难帮扶、思想疏导等工作,承担协办责任。

制定机关
信访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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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协调解决“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