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 (五)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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