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 (五)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 (五)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