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应合同。聘应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政府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采用其他方式建立法律顾问关系。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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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