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应合同。聘应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政府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采用其他方式建立法律顾问关系。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应合同。聘应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政府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采用其他方式建立法律顾问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