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六)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八)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