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对不适宜承担这项工作的律师,应当及时予以撤换。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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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