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对不适宜承担这项工作的律师,应当及时予以撤换。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