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根据需要可以由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指派一名或者数名律师担任,也可以由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律师组成的法律顾问团(组)担任。法律顾问团(组)可以设首席法律顾问。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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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