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下列事务: (一)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担任政府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其他有损于政府利益或者违反政府决定的事务。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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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