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提出非食用物质建议所提供的材料中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该物质的基本信息(中英文名称、主要成分、物质组成等);
(二)该物质可能添加的食品种类、使用目的、使用环节及佐证材料;
(三)该物质的主要毒性及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检测报告、典型案例等);
(四)该物质纳入名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该物质的检测方法情况;
(六)其他应该提供的佐证材料。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