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提出非食用物质建议所提供的材料中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该物质的基本信息(中英文名称、主要成分、物质组成等);

(二)该物质可能添加的食品种类、使用目的、使用环节及佐证材料;

(三)该物质的主要毒性及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检测报告、典型案例等);

(四)该物质纳入名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该物质的检测方法情况;

(六)其他应该提供的佐证材料。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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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