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物质不重复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一)我国法律、法规已明确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食用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三)因环境污染或食品原料等天然带入,且能够排除人为添加的物质。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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