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非食用物质;
(二)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
(三)具有科学数据表明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危害的物质。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非食用物质;
(二)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
(三)具有科学数据表明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危害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