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非食用物质;

(二)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

(三)具有科学数据表明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危害的物质。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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