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非食用物质名录:
(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新非食用物质;
(二)需要对非食用物质的基本信息等进行调整;
(三)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非食用物质名录:
(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新非食用物质;
(二)需要对非食用物质的基本信息等进行调整;
(三)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