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非食用物质名录:

(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新非食用物质;

(二)需要对非食用物质的基本信息等进行调整;

(三)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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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