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专家综合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物质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并予以公布。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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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