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条第十条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专家综合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物质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并予以公布。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