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地图表示内容中是否含有《地图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表示的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以及世界各国间边界、历史疆界在地图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等在地图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主要表现地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的地图,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是否完整表示; (五)地图内容表示是否符合地图使用目的和国家地图编制有关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