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地图审核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材料后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地图审核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