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筹备计划。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筹备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