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五)筹备计划。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