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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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