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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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