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