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