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