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合办广播电视频道及栏目,应由该频道或栏目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资源及设置规划;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合作合同。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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