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频道可区分为公益性频道和经营性频道两类。允许两类频道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和目标要求,从机构设置上适当分开,采用相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生产经营方式。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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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