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频道可区分为公益性频道和经营性频道两类。允许两类频道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和目标要求,从机构设置上适当分开,采用相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生产经营方式。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