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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