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按原设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广 电总局审批,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及《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收回。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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