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广电总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并同时对批准开办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办,须于有效期届满180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换发。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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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