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广电总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并同时对批准开办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办,须于有效期届满180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换发。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广电总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并同时对批准开办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办,须于有效期届满180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