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分台,应于开播前向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属地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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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