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分台,应于开播前向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属地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