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合法存续期间,可以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分台,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三)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