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以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和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运营规划。 (三)节目审查和管理制度; (四)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 (五)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六)筹备计划。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以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和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运营规划。 (三)节目审查和管理制度; (四)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 (五)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六)筹备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