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