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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