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台名、呼号等原则上应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致。 台标可以由图案、汉字、数字和字母组合而成,并与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他机构已使用的标识有明显区别,播出时在屏幕左上角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属节目频道的标识应以台标为主体,与频道名称或简称、序号等组合而成。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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