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评估论证和起草第八条起草部门应当严控发文数量。上位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或现行规范性文件已有效部署且仍然适用的,除部署新的工作或细化相关内容,一般不再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