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解释和清理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 (一)主要内容与现行上位法规相抵触; (二)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 (三)主要内容已被新的上位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代替; (四)作为主要依据的上位法规已废止或者失效。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解释和清理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 (一)主要内容与现行上位法规相抵触; (二)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 (三)主要内容已被新的上位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代替; (四)作为主要依据的上位法规已废止或者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