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解释和清理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 (一)主要内容与现行上位法规相抵触; (二)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 (三)主要内容已被新的上位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代替; (四)作为主要依据的上位法规已废止或者失效。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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