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解释和清理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改: (一)个别条款与现行上位法规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 (二)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三)作为主要依据的上位法规已经修改; (四)个别条款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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