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八十四条
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