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