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三节 询 问

第六十九条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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