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第六十三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二节 受 案第六十三条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