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实施约束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告知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三)听取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出具决定书。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被约束人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约束人。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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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