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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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