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 第二节 快速办理第四十七条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