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 第二节 快速办理

第四十五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 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 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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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