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 第二节 快速办理
第四十三条
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 第二节 快速办理
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