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证 据

第三十四条

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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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