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证 据

第二十九条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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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