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十四章 案件终结

第二百五十九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