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十四章 案件终结

第二百五十八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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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