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五十条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可以限期出境: (一)违反治安管理的; (二)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 对外国人决定限期出境的,应当规定外国人离境的期限,注销其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限期出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可以限期出境: (一)违反治安管理的; (二)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 对外国人决定限期出境的,应当规定外国人离境的期限,注销其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限期出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