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回 避第二十五条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是否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情况决定。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